友邦智尊宝“健康无忧”计划(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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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友邦智尊宝“健康无忧”计划除包含身故及全残保障,也加强了重疾保障,适合作为一家之主的人士投保,健康无忧计划助您应对疾病的威胁,将爱和责任进行到底。
产品描述

 

友邦智尊宝“健康无忧”计划


环境污染、工作压力、生活习惯等因素增加了现代人的疾病风险。目前,常见的重疾之一癌症,其治疗费用一般需要10万元,患病期间家庭收入水平也会相应的下降,重疾保障是家庭保障计划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容忽视。

 

友邦智尊宝“健康无忧”计划除包含身故及全残保障,也加强了重疾保障,适合作为一家之主的人士投保,健康无忧计划助您应对疾病的威胁,将爱和责任进行到底。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若<18岁身故,则给付身故时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 (2)若>=18岁身故,则给付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案例

李先生今年30岁,儿子刚刚出生。为了体现对家人的关爱,兼顾重疾保障,李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友邦智尊宝“健康无忧”计划,其中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金额10万元,为自己提供了一份较全面的保障。以中档演示为例,李先生只需每年缴保险费5,000元,持续缴费20年。在60岁退休时个人账户价值约为9.6万元,此时个人账户价值已经基本达到累计已缴保险费,且已经能够提供李先生所需要的重大疾病保障额度,同时儿子也已经长大成人,此时李先生可以降低主合同保险金额至5万元,同时将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金额降至零。在享受持续保障的同时,亦可保持个人账户价值继续增加。

 

保险计划详情如下

计划详情  
主合同 友邦智尊宝D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附加合同 友邦附加智尊宝重大疾病保险(万能型)
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保险金,保险金额10万元(60岁后调整至5万元)
*全残保险利益至75岁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额10万元(60岁后调整为零)
主要保险利益 参见保险利益演示表

 

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李先生可以缴纳追加保险费,或者部分领取个人账户内的资金。

 

 

保险利益演示表

 

投保须知

主合同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五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责任免除

友邦智尊宝 D 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友邦附加智尊宝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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