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之和。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全残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的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之和。
本项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后)自动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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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之和给付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在满75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前全残,我们按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之和给付保险金。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五岁。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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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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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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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个人账户价值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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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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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个人账户价值净值 (75周岁前全残,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