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分别于下列情况下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一、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十九岁后、二十岁后和二十一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十九岁、二十岁和二十一岁生日),本公司分别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
二、自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五岁生日)起及以后每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本合同满期,本公司于该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15%(百分之十五)的生存现金。
三、于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三十岁生日),本公司除给付上述第二款所述的生存现金外,还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上述一至三款的生存现金给付所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及生存现金给付金额详见下表:
满期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时未满18岁,我们按(已交保费-已给付生存现金)和现金价值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若身故时已满18岁,我们按(已交保费-已给付生存现金)、现金价值和基本保额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保险金。 |
生存现金 | 若生存且合同仍有效,我们按约定给付生存现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金。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十二岁。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月数÷12)×年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月数÷12)×年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 |
生存金 | 含18至21周岁 |
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含25周岁至60周岁 |
基本保额×15% (每5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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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周岁 |
基本保额×20% (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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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