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该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行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不属于“伤残行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参照“伤残行业标准”中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处理。不同意外事故造成同一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相同,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不同,以较严重条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三、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双倍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开始,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特定意外事故(释义四)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则本公司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本项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前不发生效力。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导致伤残,我们在确认伤残的类别、等级和给付比例后,按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双倍给付 | 自年满18岁后开始,若遭受特定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或伤残,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
本保险计划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岁。
本保险计划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受益人退还退费金额;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退费金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退还退费金额。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参与执行军、警任务、精神行为障碍、细菌病毒感染、任何恐怖分子行为、置身于空中运输工具(不包含民用商用航班)、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保额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伤残约定比例
|
满18周岁(含)后特定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保额
|
满18周岁(含)后特定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伤残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