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本附加合同效力自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但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前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及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险费可豁免的截止期限为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若此后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且须继续支付保险费的,则投保人仍须支付以后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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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险费 | 于60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前全残,在全残持续期内,自全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将豁免应付保费。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于满60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前身故,自身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应付未付保费并视为已支付。 |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和付费年限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主合同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十七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下列三种期限中的最短者:
(1)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点,主合同的剩余付费年限减去一年;
(2)六十岁减去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龄;
(3)二十一岁减去主合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龄。
本附加合同的付费年限同保险期间。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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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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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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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60周岁(含)前金额免交) |
身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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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60周岁(含)前金额免交)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30岁的王先生购买了保额20万的《友邦康逸医疗保险》,计划包含友邦附加康安一生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年交保费3,650元,平均每天只需10元的保费支出即为王先生带来全方位的高额医疗保障,保障期1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