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该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须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始产生效力)及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的付费期满。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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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全残,我们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全残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应付未付保费并视为已支付。 |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和付费年限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五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下列二种期限中的较短者:
(1)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点,主合同的剩余付费年限减去一年;
(2)六十岁减去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龄。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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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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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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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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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今年30周岁,为自己投保友邦附加金喜洋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基本保额10万元,交费期间7年,年交保费52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