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主合同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值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本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至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满期(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值于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本公司仅对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附加合同包含的30项重大疾病如下:
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 瘫痪—永久完全
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
多样性硬化
27)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28) 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29) 植物人
30)
肌营养不良症
以上30种重大疾病中第1-25
项重大疾病的定义引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指定的25种重大疾病定义。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本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以上产品介绍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本公司相应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请特别注意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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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值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保险金额。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本公司仅对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 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
豁免保险费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前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支付,本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值于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主合同责任免除:
一、在主合同有效期内,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附加合同责任免除: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一、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本产品具体的各项保险内容详见保险合同条款。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至80岁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主险--友邦守卫人生两全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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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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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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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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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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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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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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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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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全残持续期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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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友邦附加守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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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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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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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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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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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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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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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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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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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全残持续期内各期保费 (若65周岁前全残,则可免交保费) |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