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为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因同一意外事故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二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 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之残疾,则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金额为《残疾给付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之前有意外事故导致残疾发生在同一肢,而本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按给付比例差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本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轻或与之前的相当,则本公司不再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 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 度烧伤,则本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烧伤给付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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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为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因同一意外事故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二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且于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之残疾,则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金额为《残疾给付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之前有意外事故导致残疾发生在同一肢,而本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按给付比例差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本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轻或与之前的相当,则本公司不再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给付表》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 度烧伤,则本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烧伤给付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
(1) 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释义四)、管制药物(释义五)的影响;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七),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八)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九);
(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十)、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释义十一)或探险活动(释义十二);
(17)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十三)表演;
(
18)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注: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被谋杀、故意行为、执行军务警务、精神错乱、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感染艾滋、置身于民航飞机以外的飞行器、参加高危运动、参加特技表演、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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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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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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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已领取残疾保险金-已领取烧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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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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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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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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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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