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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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为投保单上所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合同的保险金额。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等级和合同所附的《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合同的保险金额。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