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度疾病、少儿特定重疾、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或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第九条年龄错误”、“第十条受益人”、“第十七条效力中止和恢复”、“第二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九条释义”和本合同附表一、二、三、四中的加粗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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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90日内(含)为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及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少儿特定重疾、中度疾病、轻度疾病,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的重度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前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重度疾病保险金 |
合同所承保的重度疾病共有120种,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度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符合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外,还将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少儿特定重疾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的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合同所承保的中度疾病共有25种,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给付金额以投保人选择的计划为准,选择计划A每次给付40%基本保险金额作为中度疾病保险金;选择计划B每次给付60%基本保险金额作为中度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中度疾病仅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合同所承保的轻度疾病共有40种,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给付金额以投保人选择的计划为准,选择计划A每次给付20%基本保险金额作为轻度疾病保险金;选择计划B每次给付30%基本保险金额作为轻度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轻度疾病仅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下列情况计算。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年标准保险费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