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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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 等待期后,若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康复金 | 等待期后,若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并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生存至恶性肿瘤确诊日的年对应日,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最多给付3次,恶性肿瘤康复保险金给付满3次或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等待期后,若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豁免恶性肿瘤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
豁免保险费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保险公司身故之日的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的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项,并以1次为限。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责任中提及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按照应给付相应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险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期间年数)计算。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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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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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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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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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恶性肿瘤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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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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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最多可领取3次) |
豁免保费 | 不承担责任 | 免交余期保费 |
身故 | 不承担责任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