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内住院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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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遭受意外伤害,并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 单独原因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内住院治疗,按合同约定的 保险金额乘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醉酒、斗殴、自杀、故意自伤;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六、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九、 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 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先天性疾病治疗、先天性畸形治疗、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一、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 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三、 被保险人的脊椎间盘突出症;
十四、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流产、怀孕、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感染艾滋病病毒、外科整形、细菌或病毒感染、脊椎间盘突出症、未遵医嘱、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住院津贴补助 | 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