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每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的实际支出的、符合投保当地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对于当次医疗费用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免赔额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的情况与本公司分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被保险人已从社保、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者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将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减已经获得各种补偿和赔偿后的差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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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 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在指定医院内 进行治疗,就其每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的实际支出的、 符合投保当地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 责任,对于当次医疗费用超过合同约定免赔额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给 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主合同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所列各项情形;
二、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无效、失效或效力中止期间发生意外伤害;
三、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四、 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先天性疾病治疗、先天性畸形治疗、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五、 被保险人的脊椎间盘突出症;
六、 不属于当地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主合同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所列各项情形、患艾滋病、进行美容手术、脊椎间盘突出症、主合同无效期间发生事故、不属于当地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保以及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