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患有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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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发生且经认可的 医疗机构诊断患有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除续保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初次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无息返还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感染艾滋病、患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