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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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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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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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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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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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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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咨询+安排医院+救护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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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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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全部合理治疗设施费用+治疗和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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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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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期间支付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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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回国或事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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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医疗护送+回程机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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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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棺木费用+灵柩运送回国费用+火葬费+骨灰盒运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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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处理后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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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交通费用+住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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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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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住院陪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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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可赔付5天) |
安排子女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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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程机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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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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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住院陪护 | 在中国境外期间,当与随行的未满12 周岁儿童住院治疗时,通过救援机构 可安排被保险人或该儿童家长中的一位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其入住附近 酒店,每晚费用以人民币800 元为限,累计入住以5 日为限,不承担酒水、饮食和 饭店服务费。 |
安排子女回国 | 若在中国境外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住院或身故,导致其未满16 周岁随行 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时,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该子女返回距离被保险人国内居住地最 近的国际机场,并支付普通商业航班(经济舱)的费用,且尽可能使用其已有回程机票回国。 若未成年子女无回程机票,则自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如果救援机构 认为有必要,将为该儿童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同回国,并承担其普通商业航班(经济舱) 的费用。 |
亲属处理后事费用 | 若于中国境外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不幸身故,若当时未有亲属与同 行,及有关后事需由其亲属直接处理,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亲属乘坐普通商业航 班(经济舱)前往事发地处理后事,并支付往返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但不负责帮助该亲属 获得事故发生国的签证。境外每晚住宿费用不超过人民币800 元,累计入住以5 日为限, 本公司不承担酒水、饮食和饭店服务费。亲属处理后事费用最高以5 万元人民币为限。 |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 若身故,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 及相关费用,但累计承担费用总额以人民币10 万元为限: 遗体转送回国——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用普通商业航班把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通过救援机构承 担符合当地国家航空运输标准的棺木费用和灵柩运送回国费用。 火葬——通过救援机构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骨灰 盒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普通商业航班)。火葬费用将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就地安葬——通过救援机构按照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并通过救援机 构支付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仪式的费用。就地安葬费用以人民币8000 元为 限。 |
转运回国或事发地 | 在治疗措施结束后,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情或伤势已稳定, 可以转运时,通过救援机构安排适当的交通工具转运回中国境内。若救援 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安排医疗护送。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的情况允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其回到北京、上 海或广州三城市中指定的地点。若未能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将被送至上述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住院治疗,将被转送至北 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未能指定或者不能 指定有关医院,将被送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 终止。 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乘坐普通商业航班返回中国,救 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已经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 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将由被自付。若所购买的回程 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
转院治疗 |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得到充分 的救助时,通过救援机构,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安排医疗设 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 受治疗,并承担上述费用。 |
境外住院医疗费用 | 若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时,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住院 治疗,并支付持续治疗至病况稳定可以被转运回国时的住院医疗费用,但只承担自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90 日内的上述费用,具体包括: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 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费用、治疗和劳务费用,其中包括内科、外科、 麻醉科会诊、检查、理疗和药品的费用。 |
安排就医 | 若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立即救治,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提供医疗咨询,并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 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并承担救护车费用。 |
援助热线电话 | 若需要救助时,提供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电话号码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 |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及可选保险责任,在投保了基本保险责任的前提下,投保人可以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中的一项或几项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或务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险责任
1、 援助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需要救助时,本公司提供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电话号码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
2、 安排就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立即救治,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并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并承担救护车费用。
3、 承担境外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住院治疗,并支付被保险人持续治疗至病况稳定可以被转运回国时的住院医疗费用,但只承担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90 日内的上述费用,具体包括: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费用、治疗和劳务费用,其中包括内科、外科、麻醉科会诊、检查、理疗和药品的费用。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连续超过36小时。
4、 转院治疗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并承担上述费用。
5、 转运回国或事发地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转运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适当的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转运回中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上述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乘坐普通商业航班返回中国,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已经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6、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及相关费用,但累计承担费用总额以人民币10 万元为限:
遗体转送回国——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用普通商业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符合当地国家航空运输标准的棺木费用和灵柩运送回国费用。
火葬——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普通商业航班)。火葬费用将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就地安葬——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按照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并通过救援机构支付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仪式的费用。就地安葬费用以人民币8000 元为限。
上述服务中棺木或骨灰盒的费用以人民币6000 元为限。
7、 亲属处理后事费用
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不幸身故,若当时未有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及有关后事需由其亲属直接处理,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亲属乘坐普通商业航班(经济舱)前往事发地处理后事,并支付往返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但不负责帮助该亲属获得事故发生国的签证。境外每晚住宿费用不超过人民币800 元,累计入住以5 日为限,
本公司不承担酒水、饮食和饭店服务费。亲属处理后事费用最高以5 万元人民币为限。
二、可选保险责任
1、 儿童住院陪护
在中国境外期间,当与被保险人随行的未满12 周岁儿童住院治疗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被保险人或该儿童家长中的一位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其入住附近酒店,每晚费用以人民币800 元为限,累计入住以5 日为限,本公司不承担酒水、饮食和饭店服务费。
2、 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住院或身故,导致其未满16 周岁随行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该子女返回距离被保险人国内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支付普通商业航班(经济舱)的费用,且尽可能使用其已有回程机票回国。若未成年子女无回程机票,则自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如果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将为该儿童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同回国,并承担其普通商业航班(经济舱)的费用。
一、对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需要紧急救援的,本公司不承担救援服务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1、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或其国籍所在国(或地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性疾病和被保险人被转运回国后在中国境内产生的医疗费用;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及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4、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滥用兴奋剂等由被保险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后果;
5、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9、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污染;
10、 在把被保险人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
11、 被保险人在本条款所规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的援助请求;
12、 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救护和治疗所导致费用;
13、 门诊和常规、预防性、检查性、疗养性住院;
14、 在境外期间,非医生建议的医疗护理或治疗支出,或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15、 被保险人参加职业运动或者任何危险性运动、活动,例如(但不限于)摩托车运动、空中运动、带呼吸器的潜水运动、滑雪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任何形式的速度竞赛和其它任何竞赛等;
16、 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17、 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18、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19、 被保险人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许可使用任何剂量的药物、麻醉剂、或者类似药物而造成不良后果;
20、 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
21、 既往病症、性传播疾病、器官移植(包括人造移植)、怀孕、分娩、遗传性疾病或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2、 非因救援机构的介入但必需产生之正常费用;
23、 所有有关美容手术的一切费用;
24、 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25、 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6、 定期或者长期做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
27、 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的费用;
28、 以手术、机械或化学方法控制生育,以及与不育有关之所有情况或治疗所产生的费用;
29、 本条款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
30、 被保险人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36 小时情况所产生的费用。
二、 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救援机构的援助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不可抗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政府干预、航班条件限制等。
三、 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本公司有权终止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一切境外救援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援助服务,不承担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本公司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四、 若为从本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而且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另外,被保险人还应向救援机构偿还因此而获得的款项。
五、 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
本公司不承担在以下国家和地区所发生的急难及医疗援助服务和费用。被保险人前往下列任何国家和地区,必须在投保时征得本公司和救援机构的书面特别同意后,本公司才承担急难及医疗援助费用。
欧洲:波黑地区,巴尔干地区。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以色列、巴勒斯坦、约旦、叙利亚、科科斯群岛(澳),东帝汶。
非洲: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圣赫勒拿岛。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圣诞岛,诺福克岛(澳),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密
克罗尼西亚,瑙鲁,纽埃岛,帕劳群岛,皮特凯恩群岛(英),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图瓦卢,美属群岛,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南极洲。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自杀、感染艾滋病、疗养性住院、参加高风险运动、无原始收据费用、搜寻营救行动造成费用、既往病症、关于美容手术的一切费用、聘用特别看护费用、阿富汗、卢旺达、布维岛等国家或地区发生的医疗救援服务和费用、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