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残疾,并且该残疾达到国家《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所列残疾等级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若不同次意外伤害造成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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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残疾,并且该残 疾达到国家《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所列残疾等 级的,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醉酒、斗殴、故意自伤;
三、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四、 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和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外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五、 在投保人申请并经我公司审核确认的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六、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肇事逃逸;
八、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九、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 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一、 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二、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三、 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四、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职工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非意外法院宣告死亡;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等导致的伤害;停工期间或工作场所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