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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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被保险身故之日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