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英大泰和安康E 两全保险”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1 次,我们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进行保险金申请时,已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且未能提供医院出具的轻症疾病的医疗诊断证明,我们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女性特殊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女性特殊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女性特殊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特定恶性肿瘤,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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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发 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 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的 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同时终止。 |
女性特殊疾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 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女性特殊疾病, 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女性特殊疾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 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 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 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特定恶性肿瘤, 我们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额外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女性特殊疾病保险金或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女性特殊疾病保险金或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女性特殊疾病保险金或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