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及可选保险责任,在投保了基本保险责任的前提下,投保人可以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
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基
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并
且该伤残达到国家《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所列
伤残等级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
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可选保险责任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若投保人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Ⅲ度烧烫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
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可选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乘以
该项烧烫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保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按条款约定的给付比例确定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若投保人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Ⅲ度烧烫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 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可选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乘以 该项烧烫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参保人员人数及其所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的比例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前款被保险人的子女、配偶或父母,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本合同中所指的被保险人均含附属被保险人。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醉酒、斗殴、故意自伤;
三、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肇事逃逸;
六、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九、 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 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职工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烧烫伤 (可选) |
保险金额×意外烧烫伤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非意外法院宣告死亡;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等导致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