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对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疾病和症状、被要求健康告知的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既往症的
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 在本合同约定等待期内对约定的相应病症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 不符合医学界认可实践的检查、治疗方法、手段、设备、药品等试验性治疗及其他相
关费用;
四、 根据工伤补偿、职业病或其他与职业疾病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从中获得补偿的费用,已
从政府、慈善机构、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获得补偿的费用;
五、 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机构提供的医疗、药品、设
备或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六、 无原始发票的费用,电话咨询费,没有按时就诊的预约费用,非医师处方要求的服务
费用,不在执业范围的医疗服务费用,不符合专业认可标准或为进行适当治疗所不必要的
医疗和牙科服务费用,非医学必需的费用,超过通常惯例水平的费用;
七、 对由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残、自杀)引起的或在
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伤害、病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八、 为个人舒适或方便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单人病房、雇佣护工、房屋打
扫、访客膳食和住宿、电话、家庭设备、旅行费、本合同没有列明的急救费以及其他非医
学必需的服务和设备,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九、 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费用按疗程将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90日后(全球保障)或
者第30 日后(其他保障类型)服用的处方药品费用;
十、 健康检查费,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
氧化压力分析,营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免疫费,出于行政或管理事务
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与投保保险、招聘、入学或运动相关的体格检查)发生的检查费,
旅行和宾馆住宿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十一、 非处方药品和设备、戒烟药物、食欲抑制剂、头发再生药物、抗光老化药物、美容
用品、大剂量维生素、维他命费,健康滋补类中草药、膏方费、中草药代加工成粉剂、药
丸、胶囊、胶、膏或其他制剂发生的加工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十二、 未经被保险人医师推荐的放射治疗、化学治疗、物理治疗、美式脊椎矫正、职业疗
法和语音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但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医师完全了解相应治疗后同意如此
治疗的情形不在此限;
十三、 视觉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角膜切开术,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
镶术,屈光不正(包括近视、远视)校正手术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四、 静养疗法、监护及家居照料费,在护理之家、养老院接受护理费,为休息、观察而
实施的环境疗法费,在任何长期护理机构、矿泉疗养地、水疗院门诊、康复机构、疗养院、
养老院等非本合同规定的医疗机构接受的服务或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医疗机构已实际成
为或倾向作为被保险人住家或常住处情形下发生的费用,完全或部分因为家庭原因的住院
医疗费用;
十五、 选择性手术和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仅为改善或提高目前身体状况而发生的、非医
学必需的费用;
十六、 无论是否出于心理目的而进行的美容、整容(包括牙科)费用;
十七、 对未表现出可疑细胞行为(如近期大小、形状、颜色发生改变)的良性皮肤损害(包
括但不限于黄褐斑,皮肤白斑、色素沉着)的治疗、祛除及其他相关费用,白癫风-蜘蛛脉、
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他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非医学必需的
对浅表静脉曲张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八、 丰胸或缩胸手术及其并发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九、 与脱发相关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男性型脱发或其他种类秃发的治
疗,以激光、电解、蜡或其他方法祛除毛发,发生男性型脱发、女性与年龄相关脱发、疾
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脱发等情形时的头发移植;
二十、 戒烟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减肥和任何为减肥接受的治疗、咨询、饮食费,减肥代
餐费,与单纯性肥胖和病理性肥胖相关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胃旁路术、胃球置放术、胃分
隔术、空肠回肠旁路术)及相应并发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十一、 器官移植供体费用、器官来源费用、低温储藏费用,与不孕不育症或生育治疗相
关的移植费用;
二十二、 任何类型助孕费(包括受胎药、不孕不育症药、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
管内移植、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术、代理怀孕以及其他费用),以及与此相关的妊娠并发症
费用等;
二十三、 优生优育及基因咨询、筛查、检查和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
在此限;
二十四、 不孕不育症检查、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但在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下为查明不
孕不育症或习惯性流产原因而发生的费用不在此限:第一,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已连续
投保享有本保险保障两年或以上,第二,投保时对不孕不育症不知悉且未采取过任何形式
的辅助生育措施;
二十五、 选择性流产及并发症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十六、 男女生育控制,输精管切除术和绝育术,男性或女性绝育恢复手术,性别转换症、
性障碍治疗,包皮环切术及其他相关费用,生育前培训,选择性剖腹产,伟哥以及其他用
于提高性功能的药物费;
二十七、 作为子女的附属被保险人怀孕及相关症状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十八、 对由酒精、溶剂或毒品滥用引起的伤害或疾病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十九、 对完全或部分由服用酒精、非法药物、非医师处方要求药物或非医师处方要求用
量药物引起的伤害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十、 眼镜、隐形眼镜,被保险人享有眼科保障情形不在此限;
三十一、 除紧急牙科外的其他牙科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对咀嚼食物或其他外物引起
的牙齿伤害的咨询费,检查费,治疗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三十二、 耐用医疗设备使用和保养指导费,定制或改造任何交通工具、洗浴设备或者住宅
设备费,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费:自动轮椅或自动床、助听器、舒适设备(如电话托臂和
床上多用桌)、空气质量或温度调控设备(如空调、湿度调节器、除湿器和空气净化器)、
健身脚踏车、太阳能或加热灯、加热垫、坐浴盆、盥洗凳、浴缸凳、桑拿浴、升降机、涡
流按摩浴、健身器材及其他类似设备;
三十三、 非手术中必需的假体、矫正器具或相似的器具费,医师认为治疗必不可少的假体
或耐用医疗设备不在此限;
三十四、 矫正鞋或其他脚支撑器材(包括但不限于足弓支撑器、矫正器或任何其他预防性
的服务或器材)费,任何用于治疗弱足、矫形足、不稳足、扁平足或足弓塌陷的器材费,
任何与跗骨、跖骨相关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对脚表面损害(如老茧、角质化)治疗费
(但有关骨外露、肌腱或韧带的手术不在此限);
三十五、 常规足部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的足部治疗情形不在此限;
三十六、 在政府当局指导下,实施的与传染病相关的治疗、药品、设备、服务和紧急医疗
运送费;
三十七、 生长激素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经本公司指定的服务中心批准的医学必需情形不
在此限;
三十八、 智能测试、教育测试、婚姻和家庭心理咨询费;对非心理障碍或者疾病的医疗服
务费,超出合理心理缺陷或者心理发育迟缓评估、诊断周期的医疗服务费,对精神障碍或
者疾病无改善的医疗服务费;
三十九、 因健康原因被医师建议不宜旅行的被保险人执意旅行引起的伤害或病症的治疗及
其他相关费用;
四十、 对由下列任何异常风险引起的伤害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参加或受训职业体育运
动,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放射材料辐射或核燃料燃烧,无必要但主动置身于风险(抢救
他人性命情形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