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期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一般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金额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一百零五。
三、普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和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外,还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普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用电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用电意外伤害,并且自用电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用电意外伤害为直接和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普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用电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本合同期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一般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金额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一百零五。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和单独原因导致身故,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外,还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普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用电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用电意外伤害,并且自用电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用电意外伤害为直接和单独原因导致身故,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普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额外按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用电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九)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我们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一般身故 | (已交保费 - 已领取保险金)或(保单账户价值 x 105%) |
普通意外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 |
用电意外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精神疾病、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病毒感染、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