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项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若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次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醉酒、斗殴、故意自伤;
三、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九、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醉酒、斗殴、因非意外原因被宣告死亡、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精神疾病、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