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期满之日的保单账 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保单账 户价值的 108%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本合同期满之日的保单账 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按身故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 108%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2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 x 108%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