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4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在新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因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 保单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