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费低廉,使每一元保费发挥最大效用。
保险期短,适合团体投保需求。
免赔额\赔付比例设定较为灵活,供选择空间较大。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指定医院内进行治疗,就其每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的实际支出的、符合投保当地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对于当次医疗费用超过合同约定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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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内进行治疗,本公 司就其每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的实际支出的、符合投保当地城 镇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对于 当次医疗费用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醉酒、斗殴、自杀、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九、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先天性疾病治疗、先天性畸形治疗、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三、被保险人的脊椎间盘突出症;
十四、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途径补偿)×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行为、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脊椎间盘突出症;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等导致的伤害;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等;细菌或病毒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