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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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重度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严重状态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年满 3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其年满 7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严重状态保险金给付比例得到的金额给付严重状态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自年满 3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其年满 7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止,严重状态保险金的单次给付比例不低于 25%时,将豁免被保险人达到此给付比例对应的严重状态之日(不含)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
身故保险金 |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