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范围:
(1)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保险。
(2)经被保险人同意,以团体为单位,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2、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建筑工程期限的长短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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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残疾等级给付比例: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醉酒、斗殴、故意自伤;
3、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4、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和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外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5、在投保人申请并经我公司审核确认的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