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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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修 | |
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 | |
室内财产 |
一、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或保险标的其他使用人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二、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接损失;
(二)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三)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五)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免责条款:因被保险人在某些特定原因、特定情形下或期间内的状态会影响保险风险等级的评定,保险公司在这些情况下的保险责任将会免除,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具体免责内容详情请见产品条款及免责条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