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约定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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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在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在以下一类或几类责任有效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1)乘坐飞机: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进行商业客运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
(2)乘坐轨道车辆: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进行商业客运的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自检票进站时起至离开验票口时止;
(3)乘坐轮船: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进行商业客运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时止;
(4)乘坐客运汽车: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进行商业客运的乘用车或客车在车厢内的期间;
(5)自驾(乘)汽车:被保险人驾驶、乘坐非进行商业客运的乘用车在车厢内的期间,或乘坐非进行商业客运的客车在车厢内的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超载乘用车或客车;
(7)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交通工具用于治安、军事用途或从事货物运输期间;
(8)以驾驶为职业的被保险人驾驶交通工具期间;
(9)被保险人处于交通工具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参加汽车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因精神行为障碍导致的意外;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