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机车车辆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车车辆在正常运行(营)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
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脱轨;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被保险机车车辆的机器设备及配套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直接物
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行为;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车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直接施救费用,保
险人也负责赔偿,但以所施救之机车的保险金额的20%为限。
第二部分 车上人员人身伤亡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车因机械故障、人为操作事故及其他意外事故发生碰撞、倾覆、坠落、脱轨、火灾、爆炸而导致机车
上人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负责赔偿。
保险人负责赔偿与保险事故索赔相关、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
的、合理的费用,但上述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间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一)被保险人不具备相关营运资格;
(二)被保险机车、运营配套设施未经相关机构审验合格;
(三)被保险机车的运营不符合相关运营或安全管理法规规定。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任何间接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