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已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其因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事故须入医院治疗,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之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然在医院治疗的,保险人对超出保险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保险金。
(二)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入医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遵循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之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