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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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生存年金 | 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年度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
特别生存年金 | 自特别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年度按如下方式给付一次特别生存年金: 特别生存年金=基本保险金额×(1+自特别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已经过的完整保单年度数×5%) 若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55周岁,特别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55周岁,特别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
关爱生存年金 | 若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24周岁、27周岁、30周岁、33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分别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一次关爱生存年金。关爱生存年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10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