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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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的,如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5周岁,保险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合同应交且未交的期交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
等待期 | 您投保(或复效)附加合同,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若您申请增加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附加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按照本条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