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如意倍致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0/15年
投保年限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提供生存年金、特别生存金、满期金保障,还有身故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生存年金 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不含保险期间届满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年度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9%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特别生存年金 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年金。特别生存年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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