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学生、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疾病住院医疗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接受不孕不育治疗、接受人工受精、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进行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未告知的既往症;


(9)被保险人所患的精神行为障碍、性病;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整容手术以及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


(12)被保险人接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或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3)在港澳台地区或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14)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5)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须住院治疗,应到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的,在其入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期间,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若投保人选择补偿方式一,保险公司对余额超过约定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若投保人选择补偿方式二,保险公司对余额按约定的费用级距医疗费用补偿方式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每一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以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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