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关i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恶性肿瘤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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