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i保万安保险产品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因一般意外、交通意外导致的身故、全残保障,可领取意外住院津贴,还有意外医疗、身故保障,期满可领取满期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年交方式下,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合同交费年数)的130%;月交方式下,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09乘以合同已经过的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合同交费年数乘以12)的13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年交方式下,满期保险金为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合同交费年数的130%;月交方式下,满期保险金为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09乘以合同交费年数乘以12的130%。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按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下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按照本条款2.4.1“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规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9倍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9倍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9倍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下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在按照本条款“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规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9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9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公司仅对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时已满18周岁(含)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3)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9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须住院治疗,应到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每次住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05%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被保险人已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余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或者被保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未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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