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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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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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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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这一期间为合同养老保险金的保证给付期。若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内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年度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止尚未给付的养老保险金之和,合同效力终止,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保险公司将该一次性给付的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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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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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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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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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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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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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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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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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起主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被豁免保险费视为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主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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