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身故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全残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合同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