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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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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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重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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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第一次和第二次按20%基本保额,第三次和第四次按30%基本保额,第五次和第六次按50%基本保额。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且每次轻症重疾保险金给付需要满足轻症重疾保险金给付的限制条件,当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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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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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分六个组,第一次至第六次都按基本保额赔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首次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组重大疾病最多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六次为限。当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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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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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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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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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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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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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60周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180天以上,则保险公司将按照该状态认定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首次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自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首次给付后,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仍将按照该状态认定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连续给付9次后不再给付。自首次给付至此后的9次给付完毕的期间为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期间,若在给付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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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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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二次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本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第二次确诊患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三次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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