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生存年金和特别生存年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各项生存保险金:
生存年金
本合同生效满十个保单年度后,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生存年金:
(1)自第十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此期间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此期间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特别生存年金
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此期间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照6%×年交保险费×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完整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给付一次特别生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
生存年金 | 合同生效满十个保单年度后,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给付生存年金: (1)自第十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此期间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年度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此期间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年度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
特别生存年金 | 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此期间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年度按照6%×年交保险费×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完整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给付一次特别生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10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