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重疾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
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附加重疾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重疾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重疾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重疾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重疾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重疾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附加重疾合同的月交保险费。
附加重疾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附加重疾合同“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2.3.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与附加重疾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本合同与附加重疾合同的关联
附加重疾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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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与附加重疾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与附加重疾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本合同与附加重疾合同的关联 | 附加重疾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