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真爱倍宝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50周岁
投保年龄
30年/至88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50种重大疾病,多次赔付,10少儿特定重疾还有额外赔付,重疾可豁免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二)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费。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2.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当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还应符合如下规定:

(1)确诊首次患的后项重大疾病与确诊首次患的前项重大疾病分别属于本条款3.2约定的不同种重大疾病;符合本条款3.2约定的同一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2)确诊首次患后项重大疾病的日期距确诊首次患前项重大疾病的时间间隔已满365日。

 

2.3.2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10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此次确诊前未发生符合本条款2.3.1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形,我们在按照本条款2.3.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3.3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3.4本合同和附加合同关联

我们首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二)因导致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费。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当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还应符合如下规定: (1)确诊首次患的后项重大疾病与确诊首次患的前项重大疾病分别属于本条款 3.2约定的不同种重大疾病;符合本条款3.2约定的同一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2)确诊首次患后项重大疾病的日期距确诊首次患前项重大疾病的时间间隔已满365日。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10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此次确诊前未发生符合本条款2.3.1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形,保险公司在按照本条款2.3.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和附加合同关联 保险公司首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30年/至8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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