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如意福两全保险(万能型)
个人
投保范围
-
投保年龄
5年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满期有满期金,设立个人账户,月复利计息,保底年利率2.5%。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给付您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后的余额。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4.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41周岁(含)但未满61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40%给付身故保险金。
(4)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1周岁(含),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为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


2.4.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给付您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后的余额。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41周岁(含)但未满61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40%给付身故保险金。 (4)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1周岁(含),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为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5年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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