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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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照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应符合条款2.3.3“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特别约定”、2.3.7“轻症重疾、重大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2.3.8“轻症重疾、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1)若在年满8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小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扣除该组别疾病累计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轻症重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轻症重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身故时,合同累计已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已达到或超过基本保险金额,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合同效力终止。 |
|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 在合同交费期内,若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若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应符合本条款2.3.7“轻症重疾、重大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2.3.8“轻症重疾、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若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