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含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及投保时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
| 生存年金 | 1)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60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 (2)自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如下方式给付生存年金: 生存年金=基本保险金额×200%×(1+年满60周岁后已经过的完整保单年度数×5%)生存年金每个保单年度给付一次。 |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若在年满60周岁、65周岁、70周岁、7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分别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20%给付一次特别生存年金。特别生存年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则特别生存年金自动进入该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具体事项以该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 |
| 关爱保险金 | 若投保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20%给付一次关爱保险金。 (1)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65周岁; (2)投保人未变更。 |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保险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65周岁; (2)投保人未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