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接受住院治疗或者特定门诊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或者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特定门诊治疗及与该特定门诊治疗原因相同的所有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前述治疗产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不计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范围内。连续投保或者因意外伤害接受住院治疗或者特定门诊治疗的,无等待期。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于我们认可的医院(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接受住院、特定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承担如下保险任: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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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于认可的医院(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就诊,经专科医生诊 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的,在其入住认可的医院(不含特 需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治疗期间,对于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 用,按照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在住院医疗费用的年 度限额、合同年度保险金额及合同终身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险期间内,仅对住院累计180 日内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 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
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于认可的医院(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确诊因下列情形必须在认 可的医院(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接受特定门诊治疗的,对于其实际发生的必需且 合理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合同“2.3.4”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 在对应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的年度限额、合同年度保险金额及合同终身保险金额 范围内给付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1)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2)门诊肾透析;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8)既往症;
(9)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10)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以及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1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14)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精神障碍、感染艾滋病、先天性疾病、从事高危运动、整容手术、既往病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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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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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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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免赔额-已领取的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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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门急诊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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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免赔额-已领取的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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