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身故”;
(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效力终止,本公司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投保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则对于每次增加的被保险人,自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经保险公司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的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对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效力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的,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对其生效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终身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