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易宝两全保险(万能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5年
投保年限
中短期万能型两全保障产品,期满以及身故皆可领取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含首个保单周年日),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按照下列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 合同效力终止: 1、若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按身故时合同 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发生在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含首个保单周年日),按 身故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身故发生在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按身故时合同个人 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个 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5年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阳光易宝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未满18周岁身故

个人账户价值

满18周岁身故 保单生效未满1年 个人账户价值×120%
保单生效未1年 个人账户价值×105%
满期金

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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