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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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您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您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的一定比例与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二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具体比例如下: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 18 至 40 周岁,该比例为 160%;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 41 至 60 周岁,该比例为 140%;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 17 周岁(含)以下或 61 周岁(含)以上,该比例为 120%。 |
满期生存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